2024年12月27日
--℃--
政策法规
联系我们
淮北市相山区民生路26号 2栋202室
0561-3884343
hbscsxh@126.com
《慈善法》一周年,10项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15

《慈善法》一周年,这10项规定已经落实,公益人阅存!

        2017-09-01 王勇 公益时报 南京慈善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一年过去了,《慈善法》的规定有哪些已经落实,有了具体的实施办法,最新进展又是怎样的?

        小编为大家进行了整理,涉及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7个方面,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年度报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公开募捐平台、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慈善信托的设立与管理、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志愿者招募、信息发布、税收优惠等10项内容

        全文近6000字,每一项内容均按照《慈善法》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实际进展三者对照的方式叙述,您可以逐项阅读,也可以直接拉到自己想了解的地方深入了解。

慈善组织

1慈善组织登记、认定

★《慈善法》:

第二章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具体实施办法: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制定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正式公布,与《慈善法》一样,自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

        《认定办法》针对的是《慈善法》公布以前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明确了认定流程。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在认定条件中,再次强调了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申请慈善组织认定办事指南》:2016年9月8日,民政部网站发布。指南明确列出了申请慈善组织认定需要提交的办理材料。

★实际进展

截至8月31日17时,在慈善中国平台已经可以查到慈善组织1995家,以基金会为主。其中民政部登记认定的110家,其他为地方登记认定。

民政部《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70.2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3.6万个,基金会5559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6.1万个。

与这些数据相比,已认定的慈善组织还是太少。一方面民政部门的认定工作需要时间,另一方面还有大量的社会组织并没有去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没有意愿或者条件不够)。

2年度报告

★《慈善法》:

第二章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具体实施办法:

《民政部关于开展基金会2016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2017年1月26日,民政部制定该通知,要求在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报送2016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接收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后,应当及时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或其他渠道公布全文。登记管理机关还会根据需要确定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基金会业务活动、内部治理、信息公开、专项基金、对外投资等方面进行检查。

★实际进展

自2017年4月12日开始,中国社会组织网陆续公布了195家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的2016年度工作报告书,包括110家已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慈善中国”网站也可以查到这些报告。

二慈善募捐

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

★《慈善法》: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具体实施办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8月31日,由民政部制定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正式公布,与《慈善法》同步实施。

《管理办法》明确了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募资格的条件和流程。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需满足包括内部治理、人员、税务、评估等多个方面的9个条件。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实际进展

在慈善组织还不多的情况下,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就更少了。截止8月31日17时,慈善中国平台显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有508家,且基本为基金会。

4公开募捐平台★《慈善法》: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具体实施办法: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8月30日,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印发,2016年9月1日实施。

《管理办法》强调平台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

《管理办法》明确个人发布求助信息,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5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

★《慈善法》: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具体实施办法:

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两项行业标准:2017年7月30日,民政部网站发布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2项推荐性行业标准,2017年8月1日正式实施。

《基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平台在性能、功能、安全、运维等方面的基本技术要求,适用于申报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设计、开发、改造,以及遴选指定、日常运维。《基本管理规范》规定了平台在指定、运行、服务、监管等层面的基本管理要求,适用于平台指定、日常运营和事中事后监管。

平台每半年接受全国慈善工作主管部门考核1次。考核未达标,或日常运营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予以约谈、限期整改。1年内不达标或违规处理累计2次,或产生重大社会负面问题,或出现重大网络安全事故的,取消指定,2年之内不得重新申报。

★实际进展

在两项行业标准出台前,民政部就开始了指定互联网公募平台的实践探索。

按照“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公开透明、自愿申请,分批考察、择优指定”原则,民政部组织开展了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遴选工作,最终指定13家平台为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并于2016年8月31日正式对外公告。

2017年8月,13家平台递交了2017年上半年运营报告。据统计,2017年1-6月,13家指定平台共为全国两百多家公募慈善组织及其合作机构发布募捐信息超过1万条,总筹款额超过7.5亿元,4.65亿次网民在线捐赠。

在进行年中考核后,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约谈了轻松筹、百度慈善捐助平台、京东公益平台、基金会中心网;同意了中国慈善信息平台因战略调整提出的退出申请,该平台不再作为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

三慈善信托6慈善信托的设立与管理

★《慈善法》: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至五十条:《慈善法》单独设立了慈善信托章节,共七条。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具体实施办法: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2017年7月,银监会、民政部共同印发。共9章、65条,涵盖了总则、慈善信托的设立、慈善信托的备案、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的变更和终止、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法律责任、附则等九个方面的内容。

《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在防范风险方面,《办法》针对慈善信托的特殊性作了特别规定:一是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二是对于资金信托,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并依法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三是慈善信托财产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原则,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但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四是防止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

关于税收优惠问题,《办法》并未有进一步的细则规定。

★实际进展

《慈善法》的实施一度掀起了慈善信托业务热潮。据银监会统计,截至《办法》印发,共成立慈善信托32笔,实收信托规模约为1.24亿元。这其中既有1年期的,也有十年期甚至永续的。资金规模从1万元到数亿元不等。

在这些慈善信托中,既有信托公司或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单受托慈善信托,也有同时由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双受托慈善信托。涉及的慈善组织包括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宁波市善园公益基金会、广东省何享健慈善基金会等。

2017年5月17日正式备案的中信·何享健慈善基金会2017顺德社区慈善信托资产总规模高达4.72亿元。委托人为美的控股有限公司,受托人为广东省何享健慈善基金会、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作为委托人设立的蓝天至爱1号慈善信托资产规模也达到了1亿元。

四慈善财产7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慈善法》:

第六章第六十条: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具体实施办法: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2016年10月11日,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印发。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慈善活动支出、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的具体内容,并按照是否具备公开募捐资格和组织形式的不同,对不同类别的慈善组织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分别进行了规定,避免了一刀切的弊端,充分考虑了中小慈善组织的发展需求。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则根据上年末净资产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比例。

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慈善服务

8志愿者招募

★《慈善法》:

第七章第六十五条: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具体实施办法:

《关于推广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通知》:2017年8月22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布通知,推广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www.chinavolunteer.cn)。

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是民政部开发建设的新一代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系统可以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管理部门提供实名注册登记、活动搜索报名、人员招募录用、服务时间记录、证明查询打印、数据统计分析等志愿服务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服务。

《通知》提出可采取将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报内容予以公示、把志愿服务组织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情况作为政府购买志愿服务运营管理的参考因素、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数据为依据建立完善志愿者评价与激励回馈制度等方式,进一步激发各方面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实际进展

截至8月31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数据显示,实名志愿者总数已超过5200万人,志愿者团体总数达到37万个,志愿项目总数超过83万个,服务小时数近7亿小时。

六信息公开

9信息发布

《慈善法》:

第八章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具体实施办法:

《关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8月17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布通知,通知明确民政部组织开发了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一期)(http://cishan.chinanpo.gov.cn),并于2017年9月1日对外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通知明确了该平台的作用:

1、基于慈善组织登记信息公开、公开募捐资格管理、公开募捐活动备案,为各级民政部门提供信息录入、审核、发布、查询服务。开发相关证书打印功能,方便在线办公。

2、基于公开组织治理信息、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备案、发布慈善项目进展情况,为慈善组织提供信息录入、提交、发布服务。凡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通过该平台获得“一号一源”、可追溯识别查询的募捐备案编号。

3、基于公开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为慈善信托受托人提供信息报送、发布服务。

4、与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相衔接,便于互联网慈善募捐信息校验。

★实际进展:

登陆“慈善中国”平台,可以看到平台有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慈善项目、年度报告、慈善信托等多个栏目,目前已经可以查到相关数据。

七促进措施税收优惠

★《慈善法》:

第九章第八十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实施办法:

企业所得税法修订:2017年2月24日,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被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一规定与《慈善法》的规定衔接起来。按照“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税务部门在进行税务征收时有了税务减免的正式依据。今后企业开展公益捐赠行为将享受到更大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