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淮北市慈善协会(英文: Huaibei Charity Federation,英文缩写:HBCF)。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市内外关心支持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发动、组织社会力量,筹募款物,开展慈善救助,帮扶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是安徽省淮北市民生路26号2栋3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沟通社会与政府间的联系,发挥桥梁与参谋作用,呼吁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社会福利慈善事业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三)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四)协助政府规划、兴办、改造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社区服务中心、慈善医院等社会慈善设施;
(五)开展社会救助活动,监督社会福利政策的落实;
(六)指导福利慈善事业单位开展社会化服务;
(七)支持会员依法开展各种有利于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的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心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经个人书面申请,本协会一名会员介绍, 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凡与社会福利慈善工作有关的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经书面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三)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有威望、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为特邀会员;
(四)本协会为便于同外地的合作交往,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省内外、国内外有关人士为名誉会员。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本协会的工作及财务收支状况,有权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理论研讨、学术考察及经验交流等业务活动;
(四)有权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在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协会给予保护;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关心、支持并积极宣传国家社会福利方针、政策、推动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的发展;
(五)接受本协会监督,积极工作,廉洁奉公,维护本协会的团结和声誉;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与本协会有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本协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荣誉会长;
(十一)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
(十二)建立慈善事业发展基金;
(十三)决定表彰奖励优秀会员;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会议在会长主持下定期召开,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原因会长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时,由本会秘书长兼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四)协会举办有偿服务等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明确专人管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16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